2017年7月11日,「愛你一輩子教育關懷協會」成立了。這個簡稱為「愛協」的組織,其會員來自最早參與成立愛團的教育界夥伴,自許大天使來支持並守護「愛你一輩子守護團」。
宗旨:
基於愛你一輩子理念,致力支持並成就每一個孩子的生命為宗旨。
任務:
結合關心教育的家長、社會大眾及團體,重塑台灣教育價值觀,透過志工服務,影響台灣家庭、學校及社會,以「愛你一輩子」理念支持及成就每一個台灣孩子的生命。
透過各項工作,促使台灣社會看到每個生命存在的目的與尊嚴,建立肯定多元價值的機制,創造自由開放的成長空間。
推動愛你一輩子守護團之志工組織及其各項相關發展工作,共同致力於全國孩子支持網之服務志業。
守護愛團的大天使集合!
文 / 蕭慧英 2017-8-15
今年的七月十一日,「愛你一輩子教育關懷協會」成立了。這個簡稱為「愛協」的組織,未來將全力守護「愛你一輩子守護團」。
回想十年前,我正擔任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的創會理事長,認為家長團體應該主動推動教育觀念的改革,便提案愛你一輩子公益計畫,並在2007年4月1日成立「愛你一輩子守護團」,邀約十幾個協力夥伴一起加盟來推動。
記得當時很高興能得到洪蘭教授首肯擔任團長,也順利地邀請社會上長期實踐「愛你一輩子」理念並行動者,擔任榮譽領航員。也就在全家盟理監事的支持下,啟動了愛團的守護志工培訓,至今2017年已舉辦103期培訓,有四千多位守護志工完成兩天的培訓。除了承諾實踐愛你一輩子的理念外,志工們也以「全國孩子支持網」六大志業為工作目標,這些年下來,成績斐然。
然而今年春天,我被通知全家盟認為階段性的任務已完成,理監事會多次討論不再辦理「愛你一輩子公益計畫」。對於這樣的發展,我其實並不驚訝,畢竟人世間的事唯一不變的就是「變」,但十年來已經有這麼多認同愛你一輩子理念,並且願意投入服務的志工,為了「支持並成就每一個孩子的生命」的願景,守護團還是得繼續走下去。
我與松根及幾位夥伴商量後,認為有必要成立一個新的協會,來支持愛團。協會籌備期間,大夥兒討論著這個協會的定位。很快地,我們就有了共識,這群當年推動愛團的主要參與者,以及數位榮譽領航員及生命教育講師,這三十一位發起人矢志支持「愛你一輩子公益計畫」,期許協會能成為已有四千多位守護志工的「愛你一輩子守護團」的守護者。
愛團有蒲公英天使、向日葵天使,還有正在規劃的茉莉花天使,這些年愛團志工透過志業服務,就像天使一般地把愛你一輩子的理念傳出去。新協會的成員則自許大天使,要來成就所有的愛團志工,讓我們像是戴著隱形的翅膀,在這社會上做更多真、善、美的好事情。
七月十一日愛協成立,松根特別製作了兩個大翅膀,讓愛協成員拍了大天使的相片。每個人還抽了一張大天使卡,自許可以用愛與信心來守護愛團。當天選出愛你一輩子五字箴言起草人松根老師擔任理事長。
有些夥伴問我,未來會有甚麼不同? 我回答:沒有不同,只是多了關心愛團的一群大天使。
愛團的組織架構,包括總團部的執行團隊,各協力夥伴協會下的各地愛團,都維持原來的運作模式。只是愛團現在有穩定的依靠,讓我們可以更無後顧之憂,繼續推動愛的志業。
社團法人愛你一輩子教育關懷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愛你一輩子教育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基於愛你一輩子理念,致力支持並成就每一個孩子的生命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支機構。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關心教育的家長、社會大眾及團體,重塑台灣教育價值觀,透過志工服務,影響台灣家庭、學校及社會,以「愛你一輩子」理念支持及成就每一個台灣孩子的生命。
二、透過各項工作,促使台灣社會看到每個生命存在的目的與尊嚴,建立肯定多元價值的機制,創造自由開放的成長空間。
三、推動愛你一輩子守護團之志工組織及其各項相關發展工作,共同致力於全國孩子支持網之服務志業。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採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由3名理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 八 條 每一會員為一權,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區分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二、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經費來源及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之職務:
一、執行理監事會決議事項。
二、對內綜理督導會務。
三、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四、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位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有損本會名譽,情節重大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為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或每年會員大會召開前繳納。
三、會員捐款收入。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7月1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6年8月台內團字第1060054257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屆理監事名單
理 事 長:陳松根
常務理事:符慧中、蕭慧英
理 事:張慧心、許傳勇、陳蔡榮美、黃淑馨、游乾桂、顏振寧
候補理事:翁慶才、王懿行、馬成麟
常務監事:李月娥
監 事:汪詠黛、羅國瑛
候補監事:蔡興正
第二屆理監事名單
理 事 長:陳松根
常務理事:符慧中、蕭慧英
理 事:王懿行、張慧心、許傳勇、汪詠黛、顏振寧、葉淑美
候補理事:翁慶才、馬成麟
常務監事:李月娥
監 事:羅國瑛、張仁彰
候補監事:楊蒼貴
第三屆理監事名單
理 事 長:符慧中
常務理事:陳松根、蕭慧英
理 事:張慧心、許傳勇、汪詠黛、顏振寧、王懿行、葉淑美
候補理事:謝國清、馬成麟
常務監事:李月娥
監 事:羅國瑛、張仁彰
候補監事:陳蔡榮美